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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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意味着我们不仅要认真吸收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一般经验,而且要认真总结和提炼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积极探索现代化法治的实践经验,更要努力继承和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即从文明共识、实践经验和文化历史三个维度,共同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在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始终重视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党带领中国人民要实现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在方法上“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而“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的重要体现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经过百年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新时代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且在指导新时代创造性实践中不断实现动态丰富和发展。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
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律领域,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动态中丰富和发展的重要来源。对此,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推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被视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具体理由和功用主要在于:
第一,只有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马克思主义真理之树才能根深叶茂。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其中蕴含的“中华文明的深厚底蕴”理应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仅“筑牢了道路根基,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了更加宏阔深远的历史纵深,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文化根基”,而且“打开了创新空间,让我们掌握了思想和文化主动,并有力地作用于道路、理论和制度”;同时,“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第二,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文化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是实现文化自信的“灵魂”。文化自信不仅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而且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基础。《意见》也指出,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法学学科发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基础。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张生表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话语渊源、文化价值、制度素材,包括法律史在内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则以延绵不绝、历久弥新的中华法治文明为主体,书写贯通古今、与时俱进的法学理论。”
第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内具“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有助于提升“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对于人类社会所共同面对的问题在法律上给出了自己的方案,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法律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精神指引,并围绕我国和世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对此,《意见》也强调把“阐发中华优秀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作为“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巩固文化主体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与马克思主义来源不同,但由于两者之间存在高度契合性,因而能够有机结合,并相互成就,“造就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促进马克思主义不断中国化,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也能促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文化相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
因此,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丰富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源泉,是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内涵与传承之道
任何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一定时代的历史产物。“受到当时人们认识水平、时代条件、社会制度的局限性的制约和影响”,并非所有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都是优秀的,甚至其中还“存在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性的东西”。因此,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一定的方法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展示出来,把优秀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
从总体上讲,要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结合起来,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鉴别和分析,继而结合时代条件和现实需要,对其中的思想精华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广泛应用到当今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实践中。
具体而言,这里的标准可以细化为如下三条:第一,要与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第二,要与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具有一致性;第三,要能与当代文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相协调。换言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只有符合这些标准才是优秀的,才是需要被提炼出来、展示出来的。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升华,要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提炼、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方法就是“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既不能片面地讲厚古薄今,也不能片面地讲厚今薄古。就“古为今用”而言,其做法就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即“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就“推陈出新”来说,其做法就是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性发展”,即“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进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
因此,古为今用所要求的创造性转化和推陈出新所要求的创新性发展,一方面表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当下而言具有功用性,不是已故去的存在,而是要丰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另一方面说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当下还具有时代性,不是对其不假思索地照搬照抄,而是要改造升级,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新要求。对此,正如张生会长所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阐释,不仅仅是为了还原中华法治文明的过往,还为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脉络指引未来,为整个法学体系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为现代法律制度建构与完善提供规范参照。法律史可以为现实法治建设提供支持,或是直接借鉴或是通过部门法转化,可以分为宏观体系性的借鉴和微观规范性应用。”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如前所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需要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结合起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需要古为今用,对古人对于法律的历史经验进行创造性转化,充实当下;也需要推陈出新,将古人的那些关于法律的经验进行创新性发展,服务当下;还需要提炼建构,将古人的法律文明表达向世界介绍。
第一,重点研究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增强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的认同感,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我们的先人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构筑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因此,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首先重点研究中华法系,并以此为主线展开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和基本走向进行研究。搞清楚中华法系形成的原因和基础,厘清其从秦朝开始形成到隋唐逐步成熟至清末日渐衰微的历程和脉络,探索其未来得以复兴的可能和表达。当然,这一过程既包括还原中华法系基本史实,侧重于历史学面向的考证、比勘和爬梳,也包括对中华法系理论分析、提炼和总结,侧重于法学理论的内容。
第二,重点整理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这其中涉及思想和制度两大方面。就优秀的思想和理念而言,应重点关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在这些具有鲜明特色的思想和价值理念中,尤其要重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法律思想和观念,即“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这些凝聚着中华民族精神和智慧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在人类发展史上意义非凡,而且在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中也应占据一席之地,对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直接有助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构建。
第三,认真“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的成败得失”,重新定位传统中国法的世界意义,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对于前者,一方面要系统梳理中国古代历史上法治与治国理政之间的关系,重点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和张居正变法等等;另一方面,要深入检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移植西方法律的问题,寻找最终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性及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内在关联性。对于后者,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历史上中国法对于西方乃至世界的重要作用与影响。长久以来,人们习惯性地认为法律是西方人的发明,西方法对于世界法律文明而言,贡献极大。与之相反的是,东法西渐的历史事实表明,中国法不仅曾在历史上对于西方法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构建作用,而且为全球化初期的世界法律文明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这一新的角度对于我们重新认识中国法以及中国法的世界意义,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总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意味着我们不仅要认真吸收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一般经验,而且要认真总结和提炼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积极探索现代化法治的实践经验,更要努力继承和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即从文明共识、实践经验和文化历史三个维度,共同构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